一、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是醫院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機構。
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義
保障醫院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推進醫院民主建設,調動職工的積極性,激發職工的創造力,實現醫院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保障醫院持續健康發展。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醫院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勞動合同簽訂履行、安全生產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醫院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勞動模范推薦人選;
(四)選舉和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根據授權選舉或者推薦醫院經營管理人員;
(五)監督醫院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院務公開、履行勞動合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職工代表任職要求
(一)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3年以上,并正常在崗的職工。
(二)關心醫院、顧全大局、堅持原則、辦事公道、遵紀守法、具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
(三)熱心為職工辦事,能夠較為真實、準確、全面、理性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在職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當職工代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代表資格終止:
1. 退休或非正常在崗的。
2. 與醫院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代會以及工作機構,監督、檢查醫院執行職代會決議的提案落實情況。
(三)參加職代會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四)職工代表按照規定行使民主管理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六、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關心支持企業發展,做好本職工作;
(二)參加企業各項民主管理活動,履行職工代表職責,向企業反映職工意見和建議;
(三)向職工報告履職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