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4.25-5.1《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
一.什么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 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 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最常見的職業病有塵肺、 職業中毒、 職業性皮膚病等。
二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包括:健康檢查的知情權、 培訓權、 特殊保障權、 檢舉控告權、 拒絕 冒險權、 參與決策權、 職業健康權、 損害賠償權。

三、什么是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危害因素有哪些種類?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以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包括: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它職業有害因素。如: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物質、粉塵、噪聲、高溫、電離輻射和非電離輻射、振動等共10類。

四、我國規定法定職業病有那些?
我國法定職業病共10大類115種。即:塵肺(13種)、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中毒(56種)、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5種)、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3種)、職業性皮膚病(8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種)、職業性腫瘤(8種)、其它職業病5種。
五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主要有那些義務?
(1)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
(2)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 法規、 規章和操作規程。
(3)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的防護設備和個人適應的職業病防護用。
(4)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六、勞動者為何應該積極參與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是國家為維護民工等勞動者合法權益而出臺的重要規定。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應當積極參與用人單位組織的上崗前、 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為自身健康多份保障。 健康檢查可以判定民工是否適合從事該工作,從而將職業病危害預防在先;還能及時發現職業病有害因素對健康的早期影響。 早診斷、 早治療,必要時調離崗位;體檢結果還能作為職業病診斷的一個重要依據。
七、用人單位如何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
1、通過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告知,告知勞動者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
2、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3、設置公告欄告知,將本單位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向勞動者公布;
4、用人單位應組織工人健康體檢,并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
5、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應在設備醒目的位置上設置警示標識,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八、勞動者如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該怎么辦?
1、勞動者應去哪進行職業病的診斷?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向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
2、申請職業病診斷,需具備那些資料?
病人的職業史:現在和過去從事何種工作、接觸何種職業有害因素,從事有害工作的時間(年、月)、每天接觸的時間和量、生產場所防護設施等;
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生產環境勞動衛生條件、使用的原材料、助劑和生產的成品、半成品、勞動操作過程、操作方法、生產環境存在的有害因素監測結果等;
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職業性健康體檢資料等。
3、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由誰提供?
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 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4、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時該怎么辦?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地級市)申請鑒定。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延安大學咸陽醫院體檢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