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學術活動規范管理辦法》的通知
院字〔2024〕109號
各部、科室:
現將《學術活動規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組織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延安大學咸陽醫院
2024年5月20日
為進一步促進我院學術活動工作的健康與可持續發展,推動學術活動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提高學術素養,預防學術不端,營造一個公正和富有活力學術環境,以及提升我院的科研與學術水平,依據“衛生健康委、醫保局、中醫藥局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的通知(國衛醫發〔2021〕37號)”和關于印發“2024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衛醫急函〔2024〕10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學術活動范圍
本辦法所指的學術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學術會議、學術報告、學術講座、學術團體活動、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業務培訓和其他形式的學術交流。
第二條 學術活動計劃報送
掛靠醫院學術團體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需將擬舉辦的學術活動和學術報告等工作計劃提前一個月報送上級學會,并向科教部備案,便于協調安排。
第三條 學術活動支持
醫院鼓勵和支持本單位各專業委員會舉辦全國性、地區性學術會議及其他學術活動。
1.以學會名義主辦、承辦和協辦的各項學術活動,須經科教部審核后報院長批準方可舉辦。
2.學術活動由各專業委員會自主籌辦為主,科教部負責統籌協調,醫院可酌情適當資助,未履行審批手續或未登記備案的原則不予資助。
第四條 參加院外學術活動人員要求
1.受邀在院外專業學術會議上進行專題講座或主持會議者,應出具承辦單位書面邀請或議程安排,經院領導批準可參加,受邀材料交科教部存檔。
2.工作時間外出參加學術活動,未報院領導批準私自外出參加學術活動者,一經發現將給予全院通報批評并按曠工處理,且取消當年度外出參加學術活動的機會。
第五條學術活動行為規范
所有舉辦、參與學術活動的科室和個人嚴禁有以下行為:
1.直接接受醫藥行業相關企業給予的講課費,以及貴重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
2.以編造學術講課虛假理由或取酬明顯超過本行業標準的方式接受利益輸送。
3.影響正常業務工作。
4.將學術講課與引進、使用、推介醫藥產品掛鉤,或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5.學術講課期間接受可能影響廉潔行醫的各類財物或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6.向會議舉辦方、授課邀請方和醫藥行業相關企業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第六條學術講課取酬規定
所有參與學術活動的醫務人員學術講課取酬行為須符合“六個應當”:
1.會議舉辦方和授課邀請方應當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會組織,且合規合法舉辦學術活動,并能為醫務人員學術講課提供佐證材料。
2.會議舉辦方應當合理合規合法發放酬勞。
3.醫務人員參與學術講課前,應當履行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有關審批手續。
4.醫務人員參與學術講課內容應當客觀、公正,具有相應科學證據。
5.醫務人員參與學術講課的交通出行及住宿、用餐等接待,應當符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有關差旅、公務接待管理的規定。
6.學術講課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邀請專家講學
各專業委員會及專業學科負責人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聘請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來院進行短期講學、講座、開展學術研討和指導科研工作等。邀請專家事宜應于半個月前報分管院長批準,專家資料報科教部備案。邀請外籍專家需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 學術活動費管理
1.醫院為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各專業委員會學術活動提供費用,由主辦科室提出申請,科教部和計財部審核,院長審批。
2.學術活動費用為主講人勞務費、外出學習費、外請專家費、場地租費及相關設備租賃費等,不得私自用于其他支出。
3.醫院組織的學術活動原則上安排在本院舉行。
4.所有費用支出結算最后匯總至科教部備案。
第九條 學術活動資料管理
每次學術活動后,各主辦職能科室應留存聲像或文字資料,并在院報、本院網站等媒介上進行宣傳報道。
第十條 積極申報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各科室應積極申報國家、省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項目經批準后,主講人提前做好籌備,不得無故拖延舉辦。
第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實施。
第十二條 解釋權
本管理辦法由科教部最終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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